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 第5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除本中心所在地區外,得在其他各區設立儲運所,兼 受各該所在區分處長之指揮監督,辦理各該地區儲運業務。 儲運所得設倉儲股、運輸股、總務股,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儲運服務中心設置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