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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第3條

本隊隊員,依消防與救難設備 (車輛) 及實際需要配置之,其標準如左: 一、雲梯與化學消防車每輛配置隊員八人 (含駕駛) 。 二、水箱消防車每輛配六人 (含駕駛) 。 三、救護車每輛配置駕駛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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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