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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第4條

各消防車置車長一人,由隊長於各車配置隊員中指定一人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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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