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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第2條

本隊置隊長一人,承管理處 (分處) 處長 (分處長) 之命,並受管理處工 商科 (分處第三課) 之指揮監督,綜理隊務,置隊附一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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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