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 第6條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第6條

本隊各級人員,由管理處 (分處) 在編制員額內,視業務需要,比照管理 處 (分處) 所屬作業單位有關規定核派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各分處消防隊設置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