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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分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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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