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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規範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分處的組織、職責及權限,旨在明確分處的業務範圍和運作方式,以有效管理加工出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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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79-04-30・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通則依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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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各分處置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分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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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處設四課,分掌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九款至第十八款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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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處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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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分處視區域之大小,業務之繁簡,分為一、二等分處,面積在五十公頃以上者為一等分處,未滿五十公頃者為二等分處,一、二等分處員額之配置如左: 一、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六人至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人,技士一人至三人,辦事員八人至十四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八人至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二、等分處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技正一人,專員四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課員十二人至二十人,技士二人至四人,辦事員七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課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六人至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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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各分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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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勞工行政、經建行政、一般工程、人事行政、文書、事務管理、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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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分處辦事細則,由各該分處擬訂,呈請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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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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