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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一句話看懂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規範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的組織、職責及權限,以確保商品檢驗業務的有效執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7-03・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通則依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第九條
之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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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農產品檢驗及植物檢疫事項。 二、畜、水產品檢驗及動物檢疫事項。 三、農產加工品檢驗事項。 四、工礦產品檢驗事項。 五、報驗、發證、檢查事項。 六、總務、文書、出納事項。 七、其他有關商品檢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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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分局得設二課至六課,分掌前條各款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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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分局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由商品檢驗局呈請經濟部,轉呈 行政院核定之。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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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分局局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職員,副分局長一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襄理分局局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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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一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六人,專員一人至三人,技正七人至十一人, 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七人至五十一人,課員六人至八人, 技佐四十人至五十六人,辦事員三人至七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其中技士九人至十七人,課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 記三人至七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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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二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四人至六人,專員一人或二人,技正五人至九 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五人至四十三人,課員三人至五人 ,技佐十五人至三十三人,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其中技士七人至十一人,課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 書記一人至三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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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三等分局置秘書一人,課長二人至四人,專員一人,技正四人至八人,職 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一人至十七人,課員二人至四人,技佐十 五人至三十三人,辦事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 士四人至六人,課員一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 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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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一、二等分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 等;三等分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 ,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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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第五條
至
第九條
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 系說明書,就檢驗,經建行政、農業化學、一般化學工程、病蟲害、一般 行政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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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各分局辦事細則,由各該分局擬訂,呈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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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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