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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所屬各分局組織通則 第4條

各分局視業務繁簡,分為一、二、三等,由商品檢驗局呈請經濟部,轉呈 行政院核定之。 各分局應標明各該所在地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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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