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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港口檢驗場業務處理辦法 第9條

報驗人未於前條第二項規定期限內辦理提貨出場者,應繳納滯留費。滯留 三十日以上仍未提貨出場者,檢驗分局得為公告限期提領,期滿仍未提領 者並得拍賣之,所得價款除扣除償付管理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外,餘款由檢 驗分局提存當地管轄法院,提存後十年未具領者,收繳國庫。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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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