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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第3條

委託之業務如下: 一、公司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 二、自用發電設備登記事項。 三、工廠設立登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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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