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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 第4條
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第4條
公司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除外國公司之認許、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 區及位於臺灣省二十一縣市之公司外,實收資本額不足新台幣一億元之公 司,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依照公司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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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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