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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第5條

自用發電設備之登記事項,除科學工業園區外,直轄市部分委託直轄市政 府建設局依照電業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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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