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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第6條

工廠之設立登記事項,除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外,委託直轄市政府 建設局及縣 (市) 政府依照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 縣 (市) 政府受理下列設廠申請案件,應核轉本部核定: 一、訂有設廠標準之工業。 二、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管理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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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