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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委託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及縣(市)政府辦理業務暫行辦法 第7條

依本辦法辦理委託事項所需之執照或證書,均由本部統一印製,蓋本部印 信暨部長簽章,交由受託機關編號填發,受託機關並應隨時報本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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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