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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各事業機構激勵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應按業務性質就本辦法所定實施獎金項目分別釐訂實施細則,報請 本部核定後實施。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獎金,另由本部參照 本辦法之規定訂定實施要點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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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