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32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2條

管理機構應設置刷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刷卡。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外,餘一律以曠職處理。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AI 白話解釋
← 第31-3條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