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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32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2條
管理機構應設置刷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刷卡。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外,餘一律以曠職處理。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日者,即予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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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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