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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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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八 章 出勤
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單位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
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前項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準用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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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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