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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5條

第 八 章 出勤
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單位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 前項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準用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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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勤」的其他條文

第32條管理機構應設置刷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刷卡。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第33條聘(僱)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先登載於管理機構之差勤系統,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第34條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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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