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33條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3條

聘(僱)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先登載於管理機構之差勤系統,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遇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