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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 第13條

申請本部科技專案者,以經本部評鑑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研究機構為限: 一、具有研究發展及技術擴散能力。 二、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及設備。 三、具有完備之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等專案計畫 管理制度。 四、具有經濟部及所屬各機關科學技術委託或補助研究發展計畫研發成果 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三十條之制度。 科技專案之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者,其申請者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其研發成果相關制度規範,由本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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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