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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12條

本署為應災害防救及河川勘測業務需要,得設水利防災中心及河川勘測隊。 前項水利防災中心置主任一人,勘測隊置隊長一人,均由簡任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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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