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 第13條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署視實際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及河川流域設各區水資源局及各河川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水利事業之調查、試驗、研究及規劃事項,得設水利規劃試驗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辦理臺北水源特定區之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管理工作,得設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本署為統籌經營管理重要流域內之水資源涵養、開發利用、水害防治及保育工作,得設流域管理機關;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