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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 第7條

本署置總工程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八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總工程司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十二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四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正工程司六十九人至七十三人,秘書十人至十二人,視察十五人至二十二人,分析師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正工程司二十三人,秘書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工程司七十四人,專員十九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設計師一人至二人,管理師一人至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助理工程司六十三人,科員四十三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助理設計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人至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四人至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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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