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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資源局組織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 經濟部水利處北區水資源局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 職 等 │員 額│備 考│ ├──────┼────────┼────┼─────────┤ │局長 │簡任第十一職等 │一 │ │ ├──────┼────────┼────┼─────────┤ │副局長 │簡任第十職等 │二 │ │ ├──────┼────────┼────┼─────────┤ │總工程司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一 │ │ │ │任第十職等 │ │ │ ├──────┼────────┼────┼─────────┤ │主任秘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專門委員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總工程司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組長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三) │內三人由正工程司兼│ │ │九職等 │ │任。 │ ├──────┼────────┼────┼─────────┤ │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一) │一 秘書室專任。 │ │ │九職等 │ │二 水庫管理中心主│ │ │ │ │ 任一人由正工程│ │ │ │ │ 司兼任。 │ ├──────┼────────┼────┼─────────┤ │秘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 │ │ │ │九職 │ │ │ ├──────┼────────┼────┼─────────┤ │專員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一 │ │ │ │八職 │ │ │ ├──────┼────────┼────┼─────────┤ │正工程司 │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一七 │原石門水庫管理局裁│ │ │九職等 │ │撤移撥簡任技正五人│ │ │ │ │,仍以原職稱原官等│ │ │ │ │留用,出缺後改置為│ │ │ │ │正工程司。 │ ├──────┼────────┼────┼─────────┤ │課長 │薦任第七職等 │四 (一一│內十一人由正工程司│ │ │ │) │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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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