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 第5條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5條

前條補助,應由受創地區鄉(鎮、市)公所提出受創市場設施復原需求計畫之提案,經花蓮縣政府初審通過後,由花蓮縣政府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核定後,由受創地區鄉(鎮、市)公所執行。 前項需求計畫書中設施之工程費、工程管理費及各項設計監造費,應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定建築工程造價標準、政府採購法或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