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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8條

已依本辦法或其他法規受有補助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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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之受理、審查、核定、查驗、撥付、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第3條為辦理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五目所定災區復原重建整治項目,本部得補助行政院公告之花蓮馬太…第4條本部依前條辦理補助受創市場設施復原,每處市場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千萬元,設施復原項目如下:…第5條前條補助,應由受創地區鄉(鎮、市)公所提出受創市場設施復原需求計畫之提案,經花蓮縣政府初審通…第6條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期程,檢附相關契約書及相關文件資料辦理請款作業,補助經費核撥方式:一、第一…第7條本部得對依本辦法所定補助事項之執行情形進行查核,受委任、委託或委辦之機關、法人、團體及受補助…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追回已撥付補助…第10條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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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