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 第6條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第6條

受補助機關應依下列期程,檢附相關契約書及相關文件資料辦理請款作業,補助經費核撥方式: 一、第一期補助款:完成工程發包且發生契約權責後,檢附契約書影本、納入預算證明、領款收據、工程經費請撥一覽表,撥付百分之四十。 二、第二期補助款: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附領款收據、工程經費請撥一覽表、經費執行情形表、工程進度執行表,撥付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補助款:工程完工並完成驗收結算後,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決算書、領款收據、工程經費請撥一覽表、經費執行情形表、工程進度執行表、施工前後對比照片、執行成果報告書等,由本部審核後,按實際金額撥付餘款。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經濟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公有零售市場設施復原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