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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將醫院緊急醫療業務及協助到院前緊急醫療業務納入醫院評鑑。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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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