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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轄區內之緊急醫療救護資源,配合前條第一項之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訂定緊急醫療救護實施方案,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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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