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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7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災害及戰爭之預防應變措施,應配合規劃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緊急醫療救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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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