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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
› 第45條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救護技術員違反
第二十六條
或
第二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 二、救護人員違反
第二十九條
或
第三十三條
規定。 三、救護技術員及其他參與緊急醫療救護業務之機關(構)所屬人員違反
第三十五條
規定。 四、醫院違反
第三十六條
第二項所定轉診辦法之轉診要件、方式及應辦理之醫院聯繫與協調事項或
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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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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