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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參議員選舉條例 第8條

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參議員,以鄉鎮公所為投票所,用集會之方式行 之,以得出席代表總額過半數之投票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 舉行再選,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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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