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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第12條

縣行政人員經考試合格依法任用者,非依法律不得停職或免職。但違法或 失職者,得由縣長先令停職,派員暫行代理,仍呈省政府核准,依法交付 懲戒。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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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