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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之縣行政人員,為左列各種: 一、縣政府秘書。 二、縣政府科長或局長。 三、縣政府科員。 四、縣政府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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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