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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行政人員任用條例 第8條

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任用之各種縣行政人員,其資格之審查,銓敘部得 委託各該省政府組織之公務員任用資格審查委員會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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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