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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5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置幹事一人至三人, 辦理所任事務,均由主任委員就縣 (市) 政府衛生局現職人員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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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