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縣(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 第6條

縣(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 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縣(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