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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0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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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