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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9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 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二、選舉、罷免票之印製事項。 三、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督導事項。 四、選舉公報之印製事項。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執行事項。 六、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下列選舉、罷免事務,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一、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之辦理事項。 二、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 三、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報事項。 四、選舉、罷免票之轉發事項。 五、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之分發事項。 六、選舉、罷免法令之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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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