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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 第7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7條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申請登記事項。 四、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五、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事項。 六、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電視罷免說明會之辦理事項。 七、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八、選舉、罷免結果之審定事項。 九、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十、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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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
「選舉罷免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第8條
(刪除)
第9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二、選舉、罷…
第10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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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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