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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條

第 二 章 選舉罷免機關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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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

「選舉罷免機關」的其他條文

第7條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第8條(刪除)第9條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辦理下列事項:一、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二、選舉、罷…第10條各級選舉委員會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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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