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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30條

經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登記。 經政黨推薦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其推薦之政黨,不得撤回其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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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