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第33條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3條

本規則各條,除於再審已有規定者外,其與再審性質不相牴觸者,於再審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