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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 第5條
繁殖用植物實施特定疫病蟲害檢查及收費辦法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前條申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檢查機構。 依
第二條
第二項接受委託之檢查機構,應於接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聯絡檢查相關事宜,並通知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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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繁殖用植物特定疫病蟲害之檢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前項檢查得會同或委託中央主管機關…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指定之繁殖用植物,應公告其應施檢查之特定疫病蟲害種類、申請條件…
第4條
申請繁殖用植物之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當地直轄市、縣(市)…
第6條
執行特定疫病蟲害檢查,應以申請之先後為序,並收取檢查費及檢定費。檢查費應於申請時繳納,檢定費…
第7條
檢查費依申請案或繁殖圃核計,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8條
檢定費之收費標準,依該植物應實施檢定之方法及樣品數規定如下:一、一般檢定:每件樣品收取新臺幣…
第9條
執行檢查工作應製作檢查報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檢查報告核發合格證明或不合格通知。
第10條
依本辦法規定檢查合格之植物,申請者應於讓售時製作讓售紀錄表,並於一個月內送交直轄市、縣(市)…
第1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檢查時,發現受檢植物感染特定疫病蟲害,應將疫情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各類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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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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