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第2條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依本法第七條醫事人員報告得知罕見疾病之病人。 二、中央主管機關發現具有罕見遺傳疾病缺陷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罕見遺傳疾病缺陷,指罕見疾病病人具有源自親代之異常基因,或自身之基因突變,致有遺傳後續世代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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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