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第3條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3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書面同意,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保存五年;必要時,並得以電子方式儲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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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