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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第5條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心理支持服務事項: 一、疾病適應之增進。 二、自我認同能力之提升。 三、家庭及人際關係之增進。 四、安排病友團體之支持。 五、心靈或悲傷之輔導。 六、其他心理支持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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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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