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 第6條

罕見疾病及罕見遺傳疾病缺陷照護服務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疾病或遺傳缺陷之特性,提供病人或其家屬下列生育關懷事項: 一、遺傳及相關檢查之諮詢。 二、生育之諮詢。 三、其他必要之諮詢與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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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