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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5條

醫療或研究機構出具申請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之醫療評估報告,得依第七條規定申請補助,每一個案補助金額累計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醫療或研究機構醫師一人陪同罕見疾病病人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得於返國後三個月內檢附機票票根正本及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證明,申請補助經濟(標準)座(艙)位機票費用,並依實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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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