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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第4條

申請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醫療或研究機構應協助提出下列文件: 一、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所需之申請書(如附表一)、證明書、醫療評估報告、診療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代行檢驗所需之申請書(如附表二)、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應加註足以證明該國外機構具有相關診斷、檢驗或治療能力之說明,或檢附足以佐證之文件。 第一項申請至國外接受治療,病人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時,除應檢具前二項文件外,應出具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陪同就醫之切結書(如附表三),或委託具照顧能力之人陪同就醫之委託書(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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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